这种事,定性是实际施工人工程款纠纷。项目经理以总包名义签的内部承包协议,只要你施工、报验、结算都对接总包,就可能构成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总包不能拿“没盖章、人离职”赖账。突破合同相对性可以,但只能按建工司法解释一第43条,把发包方列为被告,在发包人欠付总包工程款范围内担责;发包人已付清,就难。管理费:违法转包协议无效,约定管理费一般不支持;总包真参与管理、代缴税,法院可能酌定扣一点,不是全扣。造价鉴定:单价、结算清楚就先不鉴定;工程量和已付款有争议,就申请工程造价鉴定,这是建工纠纷常见打法。赶紧保全总包对发包人的到期债权,收集合同、微信、施工日志、验收单,把总包和发包方一起告到工程所在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