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事我直说:强制招标的安置房项目,中标备案合同就是白合同,后面另签的补充协议把单价压低、改以房抵款,属于实质性变更,就是黑合同。按最高法建工解释一,工程结算一般以中标备案合同为准,并参考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补充协议压单价不能作为结算依据。以房抵款条款不是必然无效,若双方真实自愿、不损害第三人,可作为付款方式;但若只是变相降低中标价,结算时不能对抗白合同,已实际抵房并过户的部分可能扣减。
先去办:把中标通知书、备案合同、补充协议、结算单、聊天记录全固定;书面发函不认补充协议结算;谈不拢就起诉,申请工程造价鉴定。优先受偿权能主张,但要在应付款日起18个月内行使,利息、违约金一般不在优先范围。安置房项目涉及回迁户,法院会平衡,建议尽快找建工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