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这属于挂靠施工里的实际施工人工程款纠纷。挂靠合同无效,但结算时可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不是挂靠单位一句“只给成本价”就定了;项目部盖章工程量确认单、监理签认增项签证,都是你主张增项款的硬证据。
能不能绕过挂靠单位直接告发包方?别硬绕。若发包方现场经理明知你挂靠、直接催你干活,可主张事实合同关系,直接起诉发包方;否则按建工解释一第43条,把挂靠单位和发包方一起告,法院通常追加挂靠单位,判发包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你担责。代位权也可作为备选。
欠付工程款利息: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工程已竣工验收并交付的,从交付之日或约定付款日届满次日起算;未交付也未结算,从起诉之日算。10%质保金按约定期满再要,不能乱扣。
建议你尽快起诉,诉请发包方在欠付范围内付厂房钢结构工程款+利息,挂靠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关键词:实际施工人、挂靠、发包方、欠付工程款利息、建工解释、结算签证、质保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