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定性: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是从竣工验收那天算,是从发包人“应付工程款之日”算。六个月是老黄历了,现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41条给到最长十八个月,但起算点仍是应付工程款之日。

你们2023年5月竣工、2024年4月才交竣工结算资料,合同又约定审计后付款,关键就看发包人拖延审计。对方没正当理由一直不审计,你可以主张他恶意阻止条件成就,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把提交结算资料后合理审核期届满日当作应付日。按这个思路,2024年4月加合理审核期,到2026年5月大概率已经超过十八个月,风险很大;六个月更不用说了,早不是标准。

怎么解决:赶紧按仲裁条款向仲裁委申请确认并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别只发催款函。被申请人要列开发商公司,不是本地项目部。先把送结算资料、催审记录、合同付款条款固定好;同时查楼盘有没有商品房买受人、查封和执行异议,因为购房人权利可能挡在工程款前面。优先权范围一般不含利息、违约金。这种事拖不得,先去办仲裁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