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德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发包人逾期不结算,能直接按“送审价”认定工程款吗?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款结算是发包人与承包人矛盾最集中的爆发点。发包人以“审计未完成”“内部流程慢”为由拖延结算,承包人则资金链紧绷、垫资压力巨大。面对发包人“拖延战术”,承包人能否主张“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送审价”?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与2026年最新裁判口径,以德阳地区实务为背景,深入拆解这一争议焦点。
一、争议场景引入
2024年,德阳某住宅项目完工,总承包人四川某建工集团向发包人德阳某房地产公司递交了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送审金额为1.2亿元。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28天内进行核实,逾期未答复视为认可结算文件。”
发包人签收结算文件后,迟迟未予审核。半年过去,承包人发函催告,发包人仅回复“正在委托第三方审计”。承包人遂起诉要求按送审价1.2亿元支付工程款。发包人抗辩:结算文件系单方制作,未经过对账,不能以“逾期未答复”直接认定;且本案涉及国家审计,应以审计结论为准。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发包人逾期未答复结算文件的情况下,承包人能否依据合同约定或司法解释请求按送审价结算?
二、法律分析:从“合同自由”到“司法解释”,再到“严格适用”
(一)法律依据的演变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021年《民法典》施行后,相关司法解释清理整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一条完全承继了上述规则。
这一规则的本质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既然白纸黑字约定了“逾期视为认可”,发包人作为商事主体应当预见逾期答复的法律后果并受其约束。
(二)适用条件:并非所有“逾期不答复”都能触发“送审价结算”
实践中大量承包人存在误区,以为只要有“逾期视为认可”条款就能高枕无忧。事实上,司法裁判对送审价结算的适用极为审慎,一般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合同有明确约定。这里的约定必须指向“结算文件”,而非简单的“对账单”“催款函”。
- 承包人已完成竣工结算文件的“有效送达”。送达须有签收凭证,或采用挂号信、EMS等方式并保留记录。仅用微信发电子版,若对方未确认收到,法院难以认定“收到”。
- 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应当完整、具体。若仅报送汇总表、无明细或缺少签证资料,可能被认定为“结算资料不完整”,发包人逾期不答复即具有合理性。
- 双方未进入实质性核对阶段。若发包人在期限内已就部分金额提出异议、要求补充资料,或双方已多次对账,则不能视为“未答复”。
(三)本案发包人“内部审计”抗辩是否成立?
发包人常见抗辩理由之一是“需经财政评审或内部审计”,试图排除合同约定的答复期限适用。
司法实践主流观点认为:审计监督与民事结算属于不同法律关系。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否则发包人不得以尚未完成审计为由对抗承包人的结算请求。
2026年最新裁判趋势更强调:合同约定的结算期限具有法律约束力,发包人内部管理流程、审计安排不能成为逾期答复的“免责金牌”。若发包人在签约时未约定审计前置,事后单方要求审计,等于单方变更合同内容,不应得到支持。
(四)承包人在本案中的风险
本案承包人虽在合同中约定了“逾期视为认可”,但仍存在致命漏洞:
- 结算文件签收单仅显示“收到结算资料一份”,未列明具体文件清单,发包人可能主张“资料不齐”;
- 合同未明确“答复”的形式(书面异议或仅口头沟通);
- 发包人在28天期限届满前曾发函要求“补充电梯采购合同原件”,该行为可能被认定已启动核对程序,导致“逾期视为认可”条款不再适用。
因此,本案若进入诉讼,承包人按送审价1.2亿元获支持存在不确定性。法院可能委托司法鉴定,最终金额可能远低于送审价。
三、实务启示与建议
- 承包人要重视结算条款的设计。建议明确约定“发包人逾期未答复亦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认可送审价”;同时明确“答复”方式,避免口头沟通难以举证。
- 结算报送要“留痕、留证、留清单”。移交结算资料时,制作详细的资料清单,载明页数、金额、计算依据,并要求发包人签收盖章。
- 发包人逾期不答复,承包人要及时“激活”催告程序。发送书面催告函,重申合同条款,给予合理答复期,并明确告知逾期后果。催告既是固定证据的手段,也能促使法院认定“承包人已尽通知义务”。
- 承包人在起诉前,尽量掌握双方未进入实质性结算核对的证据,避免被认定“已进入对账程序”而丧失送审价条款保护。
四、结语
2026年的司法环境释放出清晰信号:合同约定就是“硬约束”,发包人拖延结算的成本在上升。但对于承包人而言,“送审价结算”并非自动触发的利器,其适用高度依赖合同条款的精确设计、送达程序的规范操作以及证据链条的完整闭环。深入理解这一争议焦点的裁判规则,才能从源头化解结算僵局,真正实现“落袋为安”。
相关法律问答(Q&A)
Q1: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哪种结算争议最常见? A1:最常见的是发包人以“审计未完成”“内部流程慢”“资料不全”为由拖延结算,以及双方对工程量、材料调差、停工损失等费用认定存在分歧。
Q2:合同里写了“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就一定有效吗? A2:不一定。若合同条款明确且承包人按约送达了完整结算资料,则有效;但若合同仅笼统约定,或发包人能证明已提出异议、双方已进入实质对账,则不能适用。
Q3:发包人逾期不答复,承包人可以直接起诉要求按送审价支付吗? A3:可以起诉,但能否获支持取决于合同约定、送达证据、资料完整性以及是否已进入实质核对。建议起诉前先委托律师评估证据链条。
Q4:“审计”结论对工程款结算有强制约束力吗? A4:没有。除非合同或行政文件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为准”,否则审计仅是发包人内部管理程序,不能当然约束承包人。
Q5:承包人报送结算文件,最好采用什么方式? A5:建议现场送达并要求签收盖章,同时附资料清单;或者采用EMS邮寄寄送至合同约定地址,留好邮寄单及内容照片。
Q6:发包人逾期后,承包人的催告函应该怎么写? A6:应写明结算文件提交时间、合同约定的答复期限、发包人未答复的事实、催促其在一定期限内书面回复,并载明逾期将按约定视为认可的法律后果。
Q7:合同中“答复期间”约定多长合适? A7:一般建议28天至45天。太短可能被认定为不合理,太长则不利于承包人回款。具体可结合工程规模、造价复杂程度确定。
Q8:结算资料“不完整”,会不会影响送审价条款适用? A8:会。若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缺少关键签证、变更依据、图纸等,发包人有权要求补充,逾期答复的触发期限自补齐资料后方可起算。
Q9:工程未竣工验收,承包人能否主张结算? A9:工程未竣工但已实际移交使用,或因发包人原因无法验收的,承包人仍可主张结算。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Q10:除诉讼外,还有哪些更快解决结算争议的方式? A10:可先行申请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中间结算,或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也可在诉讼中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但时间与费用成本明显更高。调解与谈判永远是成本最低的路径。
关联律师:曾强,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086543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