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强;王清富;四川省绵竹市富王粮油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内容源自: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2025)川0683民初1587号/
曾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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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川0683民初1587号

原告: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强,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被告:四川省绵竹市某粮油有限公司。

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四川省绵竹市某粮油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8日立案。原告刘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张燕

审判员张静

人民陪审员宋德英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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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李盈月

书记员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