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强;王清富;四川省绵竹市富王粮油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川0683民初1587号
原告: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强,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被告:四川省绵竹市某粮油有限公司。
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四川省绵竹市某粮油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8日立案。原告刘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张燕
审判员张静
人民陪审员宋德英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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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李盈月
书记员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