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竹某经营部;兰州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川0683民初1322号
原告:绵竹市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6xxxxxxxxxxxx。
经营者:谭某,男,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强,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7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执行董事。
原告绵竹市某经营部与被告兰州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无法向被告兰州某有限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邓琳
二〇二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