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竹某经营部;兰州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内容源自: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2025)川0683民初1322号/
曾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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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川0683民初1322号

原告:绵竹市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6xxxxxxxxxxxx。

经营者:谭某,男,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强,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7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执行董事。

原告绵竹市某经营部与被告兰州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无法向被告兰州某有限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邓琳

二〇二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