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何某;王某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内容源自: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2025)川0683民初341号/
曾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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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川0683民初341号

原告:王某,男,198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强,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男,199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倩,四川浩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与被告何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邓涛

审判员张楷

人民陪审员黄开明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吴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