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明涛、陈其海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683执7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明涛,男,1965年02月0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强,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其海,男,1964年09月0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
被执行人:绵竹市智强机械厂,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齐天场镇齐兴路。
法定代表人:陈其海。
申请执行人陈明涛与被执行人陈其海、绵竹市智强机械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川0683民初10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其海、绵竹市智强机械厂支付借款300,000.00元、利息及一审案件受理费3586.00元。被执行人另应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执行申请费。
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陈其海、绵竹市智强机械厂共欠申请执行人陈明涛借款本金300,000.00元、利息208350.00元(2018年10月1日至2022年7月30日)、律师费20,000.00元、一审案件诉讼费3586.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已经偿还申请执行人100,000.00元利息及20,000.00元律师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现在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利息、诉讼费共计411,936.00元.此款被执行人定于2022年7月30日前支付80,000.00元(由法院直接从冻结的被执行人账户上进行划扣),剩余331,936.00元,被执行人绵竹市智强机械厂、陈其海定于2022年11月起至2023年11月止,每月1日前支付10,000.00元,剩余201936.00元,被执行人定于2023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2.被执行人绵竹市智强机械厂、陈其海若按照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行,申请执行人陈明涛自愿放弃2022年7于20日后产生的利息;3.案件执行申请费2825.00元由被执行人绵竹市智强机械厂、陈其海承担。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川0683执763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和解协议约定的分期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何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杰
书 记 员丁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