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竹市剑南街道酒城社区第二居民小组与李世全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内容源自: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2023)川0683民初2146号/
曾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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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683民初2146号

原告:绵竹市剑南街道酒城社区第二居民小组,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剑南街道酒城社区。

负责人:黎友福,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强,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虹,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世全,男,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玉明,四川华敏(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绵竹市剑南街道酒城社区第二居民小组与被告李世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无规避法律之处,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绵竹市剑南街道酒城社区第二居民小组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绵竹市剑南街道酒城社区第二居民小组负担。

审 判 员邓涛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楷

书 记 员张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