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飞、沈良勇与周录富、于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内容源自: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2023)川0683民初2213号/
曾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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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683民初2213号

原告:卢飞,男,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琪,四川睿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良勇,男,197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被告:周录富,男,195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强,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池,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

原告卢飞、沈良勇与被告周录富、于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卢飞、沈良勇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卢飞、沈良勇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00元,由原告卢飞、沈良勇负担。

审 判 员范丽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赵欢

书 记 员曾韵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