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戴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内容源自: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2025)川0683财保7号/
曾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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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强律师,执业13年,长期深耕合同纠纷,擅长证据链构建与精准适用法律,提供从风险防控到诉讼执行的全流程法律服务,以德阳为核心覆盖四川省。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川0683财保7号

申请人:林志华,男,汉族,生于1976年3月22日,公民身份号码5106221976********,住四川省绵竹市孝德镇毫照村20组3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强,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戴进发,男,汉族,生于1965年9月8日,公民身份号码5106221965********,住四川省绵竹市汉旺镇天池村1组158号。

申请人林志华于202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戴进发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德阳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及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开立的账户存款15,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林志华自愿提供在其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账户(账号62218865800********)的存款15,000.00元作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林志华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戴进发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德阳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及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开立的账户存款15,000.00元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对申请人林志华提供的担保物即在其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账户(账号62218865800********)的存款15,000.00元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70.00元,由申请人林志华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梁世凤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侯开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