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明涛、陈其海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内容源自: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2022)川0683执763号之二/
曾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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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强律师,执业13年,长期深耕合同纠纷,擅长证据链构建与精准适用法律,提供从风险防控到诉讼执行的全流程法律服务,以德阳为核心覆盖四川省。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683执76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陈明涛,男,1965年02月0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强,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其海,男,1964年09月0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

被执行人:绵竹市智强机械厂,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齐天场镇齐兴路。

法定代表人:陈其海。

申请执行人陈明涛依据本院作出(2020)川0683民初102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其海、绵竹市智强机械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作出(2022)川0683执76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被执行人陈其海、绵竹市智强机械厂应在(2022)川0683执763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其海、绵竹市智强机械厂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8040.00元(未含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现因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网络资金等全部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其海、绵竹市智强机械厂名下价值308040.00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及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何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杰

书 记 员丁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