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明涛、陈其海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683执76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陈明涛,男,1965年02月0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强,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其海,男,1964年09月0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
被执行人:绵竹市智强机械厂,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齐天场镇齐兴路。
法定代表人:陈其海。
申请执行人陈明涛依据本院作出(2020)川0683民初102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其海、绵竹市智强机械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作出(2022)川0683执76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被执行人陈其海、绵竹市智强机械厂应在(2022)川0683执763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其海、绵竹市智强机械厂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8040.00元(未含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现因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网络资金等全部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其海、绵竹市智强机械厂名下价值308040.00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及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何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杰
书 记 员丁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