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皇刚与彭军、王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03民初4762号之三
申请人:谢皇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伟,四川天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彭军。
被申请人:王明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强,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山,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谢皇刚与被申请人彭军、王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作出(2022)川0603民初4762号之二民事裁定,并据此冻结被申请人彭军银行账户存款及被申请人彭军、王明芳微信、支付宝账户资金320000元。申请人谢皇刚以已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谢皇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彭军银行账户存款及被申请人彭军、王明芳微信、支付宝账户资金32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雪梅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陶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