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梅与绵竹市剑南镇英达饰品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内容源自: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2023)川0683民初3296号/
曾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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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683民初3296号

原告:杨梅,女,苗族,1994年2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绵竹市。

被告:绵竹市剑南镇英达饰品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683MA694B8E3F,住四川省绵竹市剑南镇回澜街43号。

经营者:赵建彬,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山,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强,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梅与被告绵竹市剑南镇英达饰品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杨梅于202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梅申请撤诉,其行为属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院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梅负担。

审判员陈启华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