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梅与绵竹市剑南镇英达饰品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683民初3296号
原告:杨梅,女,苗族,1994年2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绵竹市。
被告:绵竹市剑南镇英达饰品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683MA694B8E3F,住四川省绵竹市剑南镇回澜街43号。
经营者:赵建彬,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山,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强,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梅与被告绵竹市剑南镇英达饰品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杨梅于202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梅申请撤诉,其行为属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院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梅负担。
审判员陈启华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