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明涛、陈其海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683执763号
申请执行人:陈明涛,男,196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强,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其海,男,196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
被执行人:绵竹市智强机械厂,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齐天场镇齐兴路。
投资人:陈其海。
申请执行人陈明涛依据(2020)川0683民初102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其海、绵竹市智强机械厂偿还借款300000.00元、利息及垫付案件受理费3586.00元。被执行人另应承担申请执行费。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陈其海、绵竹市智强机械厂应在(2022)川0683执763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其海、绵竹市智强机械厂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8040.00元(未含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邓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余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