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明涛、陈其海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内容源自: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2022)川0683执763号/
曾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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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强律师,执业13年,长期深耕合同纠纷,擅长证据链构建与精准适用法律,提供从风险防控到诉讼执行的全流程法律服务,以德阳为核心覆盖四川省。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683执763号

申请执行人:陈明涛,男,196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强,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其海,男,196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

被执行人:绵竹市智强机械厂,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齐天场镇齐兴路。

投资人:陈其海。

申请执行人陈明涛依据(2020)川0683民初102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其海、绵竹市智强机械厂偿还借款300000.00元、利息及垫付案件受理费3586.00元。被执行人另应承担申请执行费。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陈其海、绵竹市智强机械厂应在(2022)川0683执763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其海、绵竹市智强机械厂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8040.00元(未含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邓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余丽